LASG所有仪器设备是LASG成员科研、办公的物质基础。维护好、管理好这些仪器设备,使之正常、稳定地运转,是高效率开展科研、办公的重要保证。在参考大气物理所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条例。
1. LASG的仪器设备,按其性能、使用方式,分为集中管理和个人管理两种方式。
2. LASG成员必须爱护LASG的仪器设备,按章操作,听从维护人员的管理和建议。
3. 公共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本着互谅、合理的原则,不独占资源。
4. 由于使用不当、违章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应酢情赔偿,对故意破坏者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5. 增加、更新仪器设备由相关领导审批并报室主任办公会议,对急需的科研特种仪器设备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6.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执行大气所有关办法,应提出申请并将报废设备交还所科技处。
7. 设备的维修由本室技术人员负责,由于自我维修造成的损坏由本人负责。
本条例经2001年6月18日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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