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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G 奖励条例

来源:LASG    访问次数:938    更新时间:2008-6-23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大气科学和地球流体力学数值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LASG)

LASG 奖励条例
(试 行)
(2001年10月12日主任工作会议通过)

一、发表论文奖励办法


为适应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的要求,鼓励LASG成员以LASG名义发表论文,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1. 根据大气所有关科技论文奖励条例,除得到大气所的奖励外,凡论文署名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大气科学和地球流体力学数值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或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LASG(中文论著),LASG,Institute of Atmospheric 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英文论著),还可得到LASG的相应奖励。LASG提供的奖金数额相当于大气所提供的奖金额,即相当于从大气所创新经费列支部分,但论著的同一作者同时署名大气所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情况不在LASG上述奖励范围内。

2. 论文: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下同);在SCI收录的刊物,根据各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IF): 如果IF<1,每篇奖励2,000;如果1<IF≤3,每篇奖励5000;如果IF>3,每篇奖励7,000元;在国内外SCIE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50元;在中国科技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含《气候与环境研究》)发表论文每篇奖励400元。

3.对年度论文引用频次最高者,给予500元的奖励,被SCI刊物引用次数最高者给予1,000元的奖励。

4. 著作:国际出版的英文学术专著,将在年终根据同行评议结果, 奖励3000元或5000元不等;中国(含中外联合)出版英文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500元;获得省部级以上出版基金资助的中国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000元;其它中国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750元。对于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和教材,每部奖励750元。

5. 论著性质:奖励论著为学术研究论著,不包括消息报道、科普宣传、成果简介、书评等。

6. 奖金数额计算法:采用先算作者排序再算单位排序的计算办法。 
作者排序:第一作者为LASG成员,奖金全额发给第一作者;第一作者为非LASG成员,而第二作者为LASG成员,只发全额奖金的20%给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其后作者为LASG成员,只给全额奖金的10%给第三作者或其后最前作者。
单位排序: LASG排序第一,奖金全额发放;排序第二,奖金按30%发放;排序第三及其后,奖金按20%发放。

7. 退休LASG成员及客座成员发表论文同样适用以上奖励办法。


二、发表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LASG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鼓励出成果、出人才,经2001年6月18日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就资助发表论文版面费作出如下决议: 

1. 凡LASG成员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所作报告,原则上工作单位应署名LASG。只有署名LASG的论文或报告,才可按规定享受LASG版面费资助(课题转帐)。

2. 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凭版面费通知单及文章抽印本(保留存档),LASG资助一半版面费。国际会议特邀报告,凭正式邀请信(保留存档),LASG资助1000元。

3. LASG客座研究人员在研期间完成属LASG资助的成果,并发表用LASG署名的文章(本人永久地址以页脚注形式标明),与LASG固定成员享受同样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4. 第一作者享受以上版面费资助,第二、三作者可享受以上版面费资助的70%,第四及以下作者享受以上版面费资助的30%,所有论文均应在研究室存档。

5. 退休LASG成员发表论文同样适用本办法。


三、其他奖励办法


1. 在国际(非双边)和全国重大学术会议上被邀请作特邀报告的LASG固定成员,若报告是以LASG的名义且内容在LASG课题指南的范围之内,LASG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2. 获得国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技成果奖的LASG固定成员,LASG将根据获奖级别予以适当的奖励。

3. 对能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的LASG固定成员,LASG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

4. 对LASG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LASG固定成员,LASG将予以特殊奖励。

5. 本办法中的奖励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由LASG主任工作会议决定和解释。


四、附则


1、为了鼓励LASG成员支持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的开展,从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任何LASG成员在发表论文时,凡署名"LASG"且标有"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40023001"字样说明的论文,除享受本条例第1条奖励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发表刊物 资助标注在第一位 资助标注在第二位及以后 独立资助
SCI 1.75万 1.25万 2.25万
SCIE EI 1.00万 0.70万 1.50万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刊物 0.50万 0.30万 0.60万
2、非LASG成员以LASG为工作单位发表论文同样享受本条例中的奖励规定。

3、本条例经2001年6月18日主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大气物理研究所论著及科技成果
奖励条例(暂行)


一. 总则


第1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多出高水平科技成果,多获得高级别科技奖励,提高我所科研绩效和学术影响力,增强我所的整体显示度,特制定本试行条例。


二.期刊论文及专著、专利


第2条 SCI收录论文: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下同);其它SCI收录的刊物,根据各学术期刊的影响因子(IF)分别奖励如下: IF<1,每篇论文奖励4,000元;1<IF≤3,每篇论文奖励10,000元;IF>3,每篇论文奖励14,000元;在国内外SCIE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在中国科技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期刊(含《气候与环境研究》)发表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第3条 对年度论文引用频次最高者,给予1,000元的奖励,被SCI刊物引用次数最高者给予2,000元的奖励。

第4条 国际出版的英文学术专著,将在年终根据同行评议结果,分别每部奖励6,000元或10,000元不等;中国(含中外联合)出版的英文学术专著,每部奖励5,000元;获得省部级以上出版基金资助的中国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4,000元;其它中国出版学术专著,每部奖励3,500元。另外,对于正式出版的编著、译著和教材,每部奖励1,500元。

第5条 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0,000元;国际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4,000元;国际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500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500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500元。


三."三大奖"奖金匹配


第6条 匹配范围:获得中科院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以下简称"三大奖")的成果。

第7条 匹配比例:国家"三大奖"各奖级均按其相应奖金额度的100%匹配;院部级"三 大奖"各奖级分别按标准奖金额度的50%匹配(以中科院"三大奖"各奖级金额度为标准奖金额度)。

第8条 获得国际奖的成果,给予个人1,000元的荣誉奖励;其它的个人获奖,将不再有匹配奖励。


四.奖励操作细则


第9条 论著性质:奖励论著为学术研究论著,不包括消息报道、科普宣传、成果简介、书评等。论著署名单位应为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Institute of Atmospheric Physics,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10条 奖金发放:对于所有的论著、专利和三大奖成果:(1)第一作者(或获奖第一名,下同)为我所人员,奖金全额发给第一作者。第一作者非我所人员:第二作者为我所人员,只发全额奖金的20%给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或其后作者为我所人员,只给全额奖金的10%给第三作者或其后最前作者。(2)其它奖励论文、专利和三大奖成果的奖金将全额发给第一作者(获专利者,获奖者),其它作者不直接发放奖金。(3)本条(1)(2)直接获得奖金的作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他作者(获专利者,获奖者)的奖金额度(建议第一作者对第二、第三作者的可奖励额度为20%与10%,此建议仅作参考)。

第11条 单位排序:I发表SCI和CSCD收录刊物论文以及三大奖和专利:作者单位大气物理研究所(IAP/CAS)排序第一,奖金全额发放;排序第二奖金按全额30%发放;排序第三及其后或缺失,奖金按全额的20%发放。

第12条 奖励对象:凡属本所法定名称论文、专利等均同等奖励,不管其作者身份(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客座、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13条 奖金来源:50%从所创新经费中的人员费中列支,50%从完成者的课题费的课题中列支。短期来所的流动客座人员,有权享受同等待遇,其奖金来源50%所里出,50%建议从参加的课题中出。

第14条 在当年年度完成论著奖金发放和公布当年全所发表论文统计结果。若有遗漏,可在次年补发奖金。 

第15条 报奖:要求送交科技处论文抽印本或复印件一式一份;专著一式一份,获奖(专利授权)证书一式一份(先由科技处试行统一检索,个人可做补充)。科技处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作文档保存。

第16条 对模式研究、探测技术研究等专职岗位人员的奖励办法采取如下办法:首先年终各个室上报技术岗位的名单给科技处(各室的技术岗位将保持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四分之一),技术岗位人员年终写出关于参加模式研制,仪器设备研制和参加野外观测等活动的年度工作报告(需有研究室室主任签字),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人员及其成绩进行评议,确定奖励人员名单。对于确定了的技术岗位奖励名单,(1)如果论著及其它科研成果已经获得或超过同室科研人员奖励的平均数额的,不再另行奖励;(2)没有达到同室科技人员平均奖励数额的,给予原则上达到该室科研岗位人员平均奖励数额的奖励。

第17条 奖金的领取方式:对于高额奖金,由于交税问题,在征得获奖者同意的前提下,将考虑分批发放。

第18条 本条例从2001年度开始执行。

第19条 基地管理和支撑岗位人员的奖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20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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